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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蒲声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声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02刑初18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蒲声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6日被湖南省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湖南省怀化市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怀鹤检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蒲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蒲声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日,被告人蒲声某在怀化市鹤城区河西天凯大酒店续开了8312房后,先后三次在该房间容留他人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具体事实如下:1、2017年3月1日9时许,被告人蒲声某在上述房间容留蒲军某、蒲生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2017年3月2日16时许,被告人蒲生付在上述房间内容留蒲军某、蒲生某再次以“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3、2017年3月3日16时至18时许,被告人蒲声某在上述房间容留蒲军某、蒲生某、蒲丽某、蒲安某以“吹壶壶”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上述事实,被告人蒲声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天凯大酒店结账单、电话详单、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蒲军某、蒲生某、蒲安某、蒲丽某的证言、被告人蒲声某的供述及辩解、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提取笔录、检查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照片、被告人蒲声某交房费微信截图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蒲声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蒲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蒲声某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蒲声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滕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周军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