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温州宝隆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揽秀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宝隆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揽秀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终107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温州宝隆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昌源路99号,组织机构代码67957713-9。法定代表人:孙晓茜,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温州市揽秀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黄龙街道岭头中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73242794-X。法定代表人:林成福,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安取,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温州宝隆五金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温州市揽秀服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上诉人均因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302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温州宝隆五金有限公司、温州市揽秀服饰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850元、51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达审 判 员 蔡蓓蓓代理审判员 曾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岳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