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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民初1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魏代平、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魏代平,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民初1113号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汉县东乡镇琦云路清华苑A幢2楼。法定代表人:牟晓燕,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生,四川嘉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代平,男,生于1953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开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男,生于1974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开江县,系被告魏代平之妹夫。被告: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江县新宁镇新宁路182号楼1号。法定代表人:魏代平,该公司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静,该公司职工。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联小额贷款公司)诉被告魏代平、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由审判员程碧适用简易程序,书记员王丹担任法庭记录,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联小额贷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符生,被告魏代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海波、被告装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恒联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魏代平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共计31600元;2.判令被告装饰公司对魏代平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26日,魏代平与恒联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约定:魏代平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贷款月利率12‰,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30%,违约金按贷款本金的25%计算。同日,装饰公司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和违约金等提供连带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借款发放后,魏代平没有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还款,利息仅结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魏代平辩称:原告诉讼事实及理由属实。只是请求原告减免点利息,从2016年1月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装饰公司辩称:魏代平在恒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10万元属实,装饰公司为魏代平担保也是事实。贷款时约定的利息月利率是12‰,换算成年利率14.4%,现在原告主张年利率是24%,利率偏高,请求原告将利息下调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无异议的恒联小额贷款公司举证的营业执照、装饰公司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2013年借字第0107号个人借款合同、2013年保字第0056号保证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催收通知书等证据,原被告均无异议,且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相关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故对恒联小额贷款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魏代平与恒联小额贷款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魏代平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虽然,魏代平与恒联小额贷款公司的合同约定逾期利率、违约金总计超过年利率24%,但恒联小额贷款公司的诉讼请求魏代平给付的逾期利率、违约金总计没有超过年利率24%。故这一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装饰公司为魏代平的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在魏代平不履行债务时,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所述,恒联小额贷款公司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魏代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归还原告达州市宣汉县恒联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万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应借款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支付逾期利息和违约金;二、被告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一项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32元,减半收取1466元,由被告魏代平、开江佳都工匠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