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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1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林伯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伯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81刑初750号公诉机关福清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伯伟,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大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清市。2017年4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福清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4月5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公诉机关以融检公诉刑诉〔2017〕6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伯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8日、19日、20日,被告人林伯伟先后三次在福清市东瀚镇东瀚村西营山2号家中,提供甲基苯丙胺(冰毒)与叶咚咚一起吸食。2017年4月4日,被告人林伯伟在上述家中被公安民警抓获。次日,被告人林伯伟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容留他人吸毒行为,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伯伟有立功、坦白的从轻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林伯伟判处四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林伯伟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伯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伯伟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薛武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