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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弘茂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弘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骐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瑞茂商贸有限公司,宗傲蕾,张拥军,陈环,潘伟林,王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4121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江滨北路523号1-5层。法定代表人倪汝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弘茂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磐开发区董宅路8号。法定代表人宗傲蕾。被执行人浙江骐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滨南街349-7号。法定代表人张煜。被执行人杭州瑞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322号。法定代表人金磊。被执行人宗傲蕾,女,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张拥军,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执行人陈环,男,1987年11月21日出生,住湖北省石首市。被执行人潘伟林,男,1952年11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执行人王章香,女,1954年3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金华市金磐开发区弘茂物资有限公司、浙江骐骏贸易有限公司、杭州瑞茂商贸有限公司、宗傲蕾、张拥军、陈环、潘伟林、王章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请求撤销对(2016)浙0782民初18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2民初18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楼豇炜执 行 员 陈怀瑛执 行 员 张光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朱国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