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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西塘与项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塘,项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83号原告:张西塘,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项书英,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张西塘诉被告项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塘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西塘负担。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