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5民初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张西塘与项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塘,项书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5民初283号原告:张西塘,男,1955年2月4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被告:项书英,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原告张西塘诉被告项书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西塘撤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8元,由原告张西塘负担。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陶端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