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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徐畅与被告四川朱氏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畅,四川朱氏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024号原告:徐畅,男,汉族,1988年6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被告:四川朱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35栋1单元1905号。法定代表人:游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畅与被告四川朱氏贸易有限公司关于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畅未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