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3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李艳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3刑初247号公诉机关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艳成,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住舒兰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4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以吉舒检刑诉〔2017〕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艳成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5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王宇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田佰朋担任检察记录,被告人李艳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冬季至2017年2月份,被告人李艳成多次进入舒兰市×林场所属山林,将林场采伐放倒的树木偷运回家中并劈成木材柈。经鉴定,被盗木材堆放体积为20.3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460.00元。现已返还舒兰市×林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艳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艳成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人周某的证言,鉴定意见,×林场请求舒兰市公安局查办盗窃树木案的函、李艳成指认其盗窃烧火柴照片、木头丈量情况、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提起、侦查终结、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艳成违反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国家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艳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能积极返赃,其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艳成犯盗窃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韩忠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警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