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会存、李绵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会存,李绵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28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汪会存,男,1964年10余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被执行人:李绵贵,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会存与被执行人李绵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该案执行标的:18000元、案件受理费1689元、执行费170元。经查,被执行人李绵贵长期外出务工,具体去向不明,且查其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财产调查结果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李绵贵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李绵贵至今未履行。我院将被执行人李绵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萍审判员 芮泽青审判员 祝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晓慧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