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04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张宝贵与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贵,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04民初1022号原告:张宝贵,男,1951年10月13日出生,住牡丹江市铁岭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超,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牡丹江林业中心医院,住所地牡丹江市新华路**号。法定代表人:宋聚良,该医院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鹏姝,女,该医院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军,黑龙江马凤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宝贵与被告黑龙江省��丹江林业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宝贵负担。审 判 长 时 维人民陪审员 孙秀萍人民陪审员 刘淑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