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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5执恢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高银河申请执行杨鸿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银河,杨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5执恢137号申请执行人:高银河,男,汉族,住河南省嵩县。被执行人:杨鸿发,男,回族,住河南省嵩县。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5民初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高银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25执恢1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审 判 长  徐建锋人民陪审员  杨 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苏坤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