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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执恢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赵明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赵明岳,单保叶,王延斌,赵霞,王孝宗,吕双双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2执恢21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住所地:高青县城中心路30号。负责人:万瑞海,行长。被执行人:赵明岳,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单保叶,女,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延斌,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赵霞,女,197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王孝宗,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被执行人:吕双双,女,197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农民,住高青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赵明岳,单保叶,王延斌,赵霞,王孝宗,吕双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赵明岳,单保叶,王延斌,赵霞,王孝宗,吕双双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青县支行依据的(2013)高商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雪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