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1行审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与徐翠平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徐翠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山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621行审1号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山阴县南环西街。法定代表人:李胤龙,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邦,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职工,住山阴县青年西街普济小区5排4号。被执行人:徐翠平,女,1957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山阴县人,农民,住山阴县。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山国土资(玉)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山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拆除徐翠平在违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204平方米;责令徐翠平缴纳罚款1020元。2016年2月,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发现徐翠平在山阴县玉井镇口前村有违法占地建设的行为。同年2月20日,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决定立案查处。经山阴县国土资源局调查,徐翠平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阴县玉井镇口前村204平方米土地建设彩钢房的违法事实。山阴县国土资源局认为徐翠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山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于2016年4月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限期拆除徐翠平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并按每平方米5元计算处以罚款,罚款金额共为1020元。同日,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徐翠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6月10日,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向徐翠平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因徐翠平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山阴县国土资源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时,提交了以下证据:山阴县国土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徐翠平户口簿复印件、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调查报告、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山阴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现场照片、违法案件审理记录、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本院认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山国土资(玉)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现已生效,其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非诉行政执行条件,本院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山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山国土资(玉)罚字[2016]6号行政处罚决定。审 判 长 兰志军审 判 员 陈晓乐人民陪审员 刘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晋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