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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郑市新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伟强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新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董伟强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110号申请人:新郑市新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龙湖镇郑新快速路与泰山路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赵亚杰,经理。被申请人:董伟强,男,198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新郑市新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宝行公司)与董伟强修理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宝行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董伟强名下的BMW730li,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10698879N52B30AF的宝马车一辆,查封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3年。并以申请人新宝行公司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险金额3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宝行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董伟强名下的车牌号为豫A×××××,发动机号为10698879N52B30AF的BMW730li宝马车一辆,查封金额30万元,查封期限3年。财产保全费2020元,由申请人新郑市新宝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潘龙峰审 判 员  许俊峰人民陪审员  王龙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冯 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