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某、解丙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解丙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60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法定代理人:王文华,男,1981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解丙新,男,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王某、王文华与解丙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阳少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某、王文华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王某、王文华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解丙新自2018年1月31日开始,于每年的1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人民币12000元,直至还清该案全部执行款为止。被执行人解丙新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完毕后,此案终结执行,不再追究解丙新的任何责任。二、被执行人解丙新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被执行人解丙新未按协议时间如期履行,则申请执行人王某可持本协议申请法院恢复执行,并由被执行人解丙新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和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阳少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解丙新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学山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