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孙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571号原告:刘东风,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民,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振,男,汉族,现年32岁,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东风与被告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