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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刘东风与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风,孙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571号原告:刘东风,男,汉族,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民,夏邑县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振,男,汉族,现年32岁,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原告刘东风与被告孙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刘东风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东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5元,减半收取计472.5元,由原告刘东风负担。审判员  贾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