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晓琪与陈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琪,陈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276号原告:孙晓琪,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陈士海,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晓琪诉被告陈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