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3民初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晓琪与陈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晓琪,陈士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276号原告:孙晓琪,女,现住庄河市。被告:陈士海,男,现住址不详。原告孙晓琪诉被告陈士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晓琪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长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