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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恢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立英,郭传芹,郭光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恢125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房士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杨立英,女,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传芹,男,1962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郭光友,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齐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立英、郭传芹、郭光友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齐河县人民法院(2014)齐商初字第11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丽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