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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10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曲寨建材有限公司、孙志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曲寨建材有限公司,孙志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10执817号申请人石家庄市曲寨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法定代表人:胡东保,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志斌,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生,住址:石家庄市灵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10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人货款159550元及利息35000元,诉讼费2146元,执行费229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志斌在银行的存款198989元,或提取被执行人孙志斌收益19898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孙志斌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志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会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