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特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简妙、陆兆祥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简妙,陆兆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5民特33号申请人:简妙,女,汉族,1946年9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申请人陆兆祥妻子。被申请人:陆兆祥,男,汉族,194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陆达华,男,汉族,1977年3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被申请人陆兆祥的儿子。申请人简妙申请认定被申请人陆兆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简妙诉称:申请人简妙是被申请人陆兆祥的配偶。2006年10月16日,被申请人陆兆祥在家休息时突然意识丧失且心跳停止后入住广东省南海区第七人民医院,经诊断被申请人患有缺血缺氧性脑病,继发性精神障碍。由于被申请人精神病情况严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为了能保护其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故申请人特向法院申请宣告陆兆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法院指定申请人简妙为被申请人陆兆祥的监护人。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陆兆祥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经依法鉴定,认为被鉴定人陆兆祥处于痴呆状态,生活不能自理,无法表达个人意愿,对自身权益无法主张,故评定被申请人陆兆祥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经司法鉴定被申请人陆兆祥无民事行为能力,因申请人简妙是被申请人陆兆祥是配偶,故现申请人简妙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陆兆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申请人简妙是被申请人陆兆祥的配偶,其他亲属(包括陆兆祥的儿子陆达华)对由简妙作为陆兆祥的监护人没有异议,且由简妙作为被申请人陆兆祥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陆兆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简妙为陆兆祥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汤镜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廖嘉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