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姚希强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桂红,姚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1刑初94号自诉人孟桂红,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被告人姚希强,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自诉人孟桂红以被告人姚希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孟桂红因被告人姚希强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孟桂红撤诉。审判员 王元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