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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5民初4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天津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葛其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葛其顺

案由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5民初4034号原告:天津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经济开发区天宝工业园区南环路6号海关大厦301室。法定代表人:刘家伟,经理。被告:葛其顺,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江苏省高邮市,现住天津市红桥区。原告天津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葛其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交换空间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换空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葛其顺立即返还原告行政公章一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份、劳动和社会保障正本、副本各一份、机构信用代码证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一份;2.被告葛其顺配合原告到天津市东丽区新立派出所领取原告公司财务公章和发票专用章。事实和理由:原告公司成立于2008年3月。自2016年11月20日起,为了公司业务操作方便,原告将公司的行政公章等证照交给被告保管使用。但被告葛其顺在保全证照期间,违规使用公司的公章和执照,给原告公司造成巨大损失。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返还上述证照,但被告拒绝返还。原告索要未果,故诉至本院。被告葛其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涉案纠纷属于返还原物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被告葛其顺的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道名景花园,故依法应将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六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认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特定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适用特殊管辖制度,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的公司类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制度,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不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列明的特殊管辖范围内,属于公司外部法律关系,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葛其顺提供房屋租赁协议证明其自2014年以来,长期居住在天津市××××道名景花园小区。原告提供的被告居住信息,与被告陈述一致,本院确认被告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道名景花园。被告葛其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由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葛其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洪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