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4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131王彬与张道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彬,张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4执131号申请执行人王彬,男,1971年10月1日生,汉族,职工,住泗洪县。被执行人张道云,男,1975年4月10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泗洪县。依据(2015)洪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道云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彬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9000元,由张道云负担。经申请执行人王彬申请,2017年1月5日,本院立案执行,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道云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其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2017年1月16日,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情况进行了调查,2017年2月25日轮候查封张道云所有的苏N×××××小型汽车(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忠民执行员 杨 政执行员 李 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文斐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