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执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洪宝,包雅琴,吴易旻,张春妹,沈林松,徐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8执260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路568号-576号。负责人姚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渭东,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扬,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开发区(安湖村6组)。法定代表人:吴易旻。被执行人: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菀坪镇经济开发区同心村。法定代表人沈林松,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横扇镇菀坪东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包雅琴。被执行人:徐洪宝,男,197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包雅琴,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吴易旻,男,196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张春妹,女,197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沈林松,男,196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徐金英,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城中支行与吴江市隆盛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吴江市森科织造有限公司、吴江市万达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徐洪宝、包雅琴、吴易旻、张春妹、沈林松、徐金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在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在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4975978.42元。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张 勇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丽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