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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02执213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昭燕、黄成、曹蓝云、匡全民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昭燕,黄成,曹蓝云,匡全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602执213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安市广安区建设路32号。法定代表人张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蒋亚涛。被执行人唐昭燕,女,生于1976年2月10日,汉族,住华蓥市。被执行人黄成,男,生于1970年8月4日,汉族,住华蓥市。被执行人曹蓝云,女,生于1972年9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匡全民,男,生于1970年8月21日,汉族,住华蓥市。本院在执行广安市广安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唐昭燕、黄成、曹蓝云、匡全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先后对被执行人唐昭燕、黄成、曹蓝云、匡全民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曹蓝云抵押的位于华蓥市门市先被华蓥市人民法院查封,经和华蓥市人民法院协调,2017年4月26日华蓥市人民法院同意将曹蓝云抵押的位于华蓥市门市交由我院处置,处置该房产需评估、拍卖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魏光平审判员  曾 华审判员  程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