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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于孝祥、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孝祥,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778号申请执行人:于孝祥,男,1961年7月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开发区中心路南首。统一社会信用嗲吗:913703217275784017。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孝祥与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75元,经查,被执行人山东灵岩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于孝祥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 军审判员 巩象才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