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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晶晶与周纪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晶晶,周纪友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492号原告:周晶晶,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鄂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被告:周纪友,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原告周晶晶与被告周纪友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周晶晶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纪友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周晶晶以双方另行协商处理为由,提出撤回对周纪友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晶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晶晶负担。审判员  林永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云卿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