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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字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长贵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长贵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字12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长贵,男,1991年6月20日生,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前郭县。曾因赌博,于2013年1月27日被前郭县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现因涉嫌强奸,于2016年12月13日被前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20日由前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前郭县看守所。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刑检刑诉[201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长贵犯强奸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长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2日14时许,在前郭县宏宇富辰小区B1栋楼三单元201室,被告人李长贵趁王某某一人在屋内洗手间洗衣服之机,强行将王某某抱至卧室,并将王某某摁倒在地上,欲对其实施奸淫,因遭到王某某反抗未能得逞,后被告人李长贵逃跑。当日,李长贵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一)书证;(二)证人徐海玉证言;(三)被害人王某某陈述;(四)被告人李长贵供述和辩解;(五)鉴定意见;(六)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长贵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欲与妇女发生两性关系,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长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贵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对起诉书称我是逃跑后被抓获有异议。我离开现场后,被害人给我媳妇打电话说她报警了,我媳妇打电话告诉了我,我就回到宏宇富辰小区,看到警车在楼下停着,我就给被害人打电话告诉她我在警车旁边站着,然后警察从楼上下来把我带到派出所。我认为我的行为是自首。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某系被告人李长贵妻嫂,住前郭县宏宇富辰小区B1栋楼三单元201室,李长贵在王某某家借住。2016年12月12日14时许,李长贵趁王某某一人在家之机,将其从卫生间抱至卧室并摁倒在地,欲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因王某某反抗,强奸未能得逞,王某某和李长贵先后离开现场。随后王某某打电话将此事告知其夫徐海玉,徐海玉赶回家中,用王某某的手机报警并打电话让李长贵赶紧回来。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派员赶到犯罪现场调查取证,期间李长贵从其妻徐海丹处得知王某某已报案后,回到现场楼下并给王某某打电话称自己已经回来,正在楼下警车旁等待,公安民警随即下楼将李长贵抓捕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前郭县公安局“前公哈决字[2013]第1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李长贵有劣迹。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公民现实表现证明,证实李长贵的个人信息及现实表现。3.办案经过、出警经过、通话记录,证实李长贵主动联系被害人后,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楼下警车旁将李长贵抓获。4.徐海丹、王某某、李长贵手机通话详单,证实李长贵通过徐海丹得知王某某已报案后,回到现场警车旁等待抓捕。(二)证人证言1.证人徐海玉(2016年12月12日)证实:我今天向公安机关报案了,用我媳妇王某某的手机报案的。我和我媳妇王某某在前郭镇世纪新城小区经营一家超市,李长贵是我亲妹夫,在市区一家饭店打工,大约一个多月前,让他在我父母家中暂住,所以他有钥匙。今天下午一点多钟,我媳妇跟我说要回前郭镇宏宇富辰小区我父母的房子洗衣服、洗澡,等孩子放学后经管孩子写作业。下午三点左右,我媳妇给我打电话说:“李长贵要强奸我,你快点回来。”我赶忙开车回到宏宇富辰小区,我媳妇在小区南大门旁朝我招手,上车后我媳妇说她和李长贵撕扒了,衣服都被李长贵脱了,没事、没给她咋地。下车时我用我媳妇的手机报警的,然后我俩一起上楼,进屋后发现李长贵没在屋,随后我媳妇手机响了,是李长贵打过来的,我接通后问李长贵在哪,李长贵说在店里,我说你抓紧回来。不一会儿派出所民警进屋了,询问我媳妇具体是什么情况,这时李长贵又往我媳妇的手机打电话,我接的电话,李长贵说他在楼下警车旁边。我和我媳妇跟警察一起下楼看见李长贵了,我们一起被带到公安机关。证人徐海玉(2017年5月18日)证实:案发当天王某某哭着给我打电话说:“李长贵强奸我。”之后我给徐海丹打电话说:“你快来,李长贵强奸你嫂子。”打完电话后我报的警。报警后徐海丹打电话过来,我记得我跟她说我报警了,这时警察还没到我家。2.证人刘金花(2017年5月17日)证实:徐海丹是我姑娘,2016年12月12日,王某某哭着打电话说:“妈,电话给你儿子,长贵在家呢。”我儿子接完电话也没说什么就开车走了,我也往家走。我又给徐海丹打电话说:“老姑娘啊,你回来一趟,家里有点事。”也没说什么事我就把电话撂了。到家时我看见李长贵在楼下警车里,后来才知道李长贵在家里强奸王某某的事。3.证人徐海丹(2017年5月17日)证实:李长贵是我丈夫,王某某是我嫂子。2016年12月12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妈刘金花给我打电话说:“李长贵有事了,你过来。”什么事也没说。我给李长贵打电话:“发生什么事了?”李长贵什么也没说。我给王某某打电话,是我哥徐海玉接的,也没说什么事,就说:“我报警了。”我又给李长贵打电话问:“发生什么事了?”他说:“我就碰了嫂子一下子。”我说:“我哥报警了,你回去吧。”撂下电话再就打不通了,后来知道李长贵被警察抓走了。(三)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某(2016年12月12日)述称:我丈夫叫徐海玉,我家住前郭镇宏宇富辰小区B1栋三单元201室,李长贵是我丈夫徐海玉的妹夫,他在街里的饭店打工,没地方住,在我家住了能有两三个月了。今天下午一点多钟,我回到家中,在卫生间里洗衣服、洗澡,洗完澡后,我上身穿一件黑色小衫,下身穿三角裤头,在卫生间里用化妆品擦脸。下午两点多钟,我听到开门的动静,我问是谁?进屋的是李长贵,他说:“是我”。过了四五分钟,李长贵把卫生间的门拉开了,他全身只穿着一个深色齐腿的裤头,进来后从后边就把我抱住了,把我拖到他住的东边卧室里,我脸朝下被他按倒在卧室地上,我侧身要起来,他又按着我,我往出挣,脸朝上、头朝床,用手打了他一个嘴巴,我说:“你疯了!”他在我身上压着,两手按着我的手,亲我脸、还亲我嘴,把我小衫推到上边,把我里面的胸罩解开,亲我乳房,把我裤头也脱了。我咬他胳膊,他就把我手撒开了,我挠他前胸、推他、用膝盖顶他,他又把我脸朝下按趴下了,还压在我身上说:“我整两下子就完事了,你老妹不让我碰,我憋得不行了,你配合点。”他从后边把手插到我小便了,跟我撕扒的过程中,他裤衩已经都半脱了,小便都露出来了。我骂他:“你犊子!你找谁不行,以后咱们怎么处?我给你拿钱,你找别人。我还要接孩子,到点了。我要报警了!啊!你起来。”他说:“喊也没用。”他用两手按了我脖子一下,我侧过身子,他骑到我身上,我伸手打了他两个嘴巴。我说:“你到底怎么了?我求你了,你起来吧,你这样犯得着吗?你现在就起来,咱就当什么事都没发生过。”他骑我腿上就哭了。我把他推下去,他就给我跪下了,对我说:“你原谅我吧。”我当时也害怕了,赶紧把棉裤穿上,又穿好小衫,都没穿袜子,抱着棉衣就跑出来了。我跑到楼头给我老公徐海玉打电话告诉他李长贵要强奸我,让他赶紧回来。在富辰小区大门口,我看到我丈夫开车回来了,上车后我跟他说:“李长贵要强奸我,吓死我了。”他当时也挺来气的,就打电话报警了。我俩上楼后,李长贵不在屋里,接着警察就来了。徐海玉给李长贵打电话问他在哪、让他回来。过了一会儿,李长贵到我家来了,警察就把他带走了。李长贵没跟我发生性关系,他把手插到我小便里了,他没打我,也没说吓唬我的话,就是按着我、压到我身上。我当时也没太敢刺激他,害怕他再杀了我。我咬他肩膀、挠他胸脯、抠他腰,还打他嘴巴子,他鼻子流血了。可能我的某句话让他醒悟了,他自己停止了,我没受伤,衣服也没出现破损情况。2.被害人王某某(2017年5月18日)述称:案发后我从家里出来,给徐海玉的手机打的电话,我婆婆刘金花接的,我没和她说什么。徐海玉回来后,问我:“咋没咋地?”我说:“没事。”他当时就打电话报警了。报完警他又给徐海丹打电话:“你赶紧过来,李长贵强奸你嫂子。”后来我婆婆也到了,我们三个上的楼,没看见李长贵,之后警察就到了。我忘了徐海丹给我打电话是警察来之前还是之后,我没跟她说报警的事,我不知道徐海玉是否跟徐海丹说报警的事。(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长贵供述:今天(2016年12月12日)下午两点半到三点左右,我回到宏宇富辰小区我老丈人徐万祥家,进门后洗手间的门是拉着的,我嫂子王某某在洗手间洗衣服,进门时她问:“是谁?”我说:“是长贵,今天下午有个聚会,我取一下工装。”我到阳台取完衣服到我住的东边卧室换衣服,我心里产生冲动,想睡王某某。我把衣服脱的只剩下裤头,拉开洗手间的门就进去了。王某某上身穿长袖衣服,下身穿裤头,正面朝洗手池。我从后面把她抱住,往我住的东屋卧室抱。她问我:“你要干啥?”我说:“你老妹回家也不让我睡,一直憋着了。”进屋后她把身子转过来,她说:“如果你要是想的话,我可以给你拿钱,你到外面找去,孩子马上到点放学了。别这样,以后都没法见面,弄得怪不好的。”我把她脸朝上按倒在卧室地上,把着她的手,她不停往出抽。我把她上衣扒到一半,亲她脸和嘴,又把她胸罩解开,亲她乳房。她用手挠我前胸和后背,她说:“你再这样,我把你脸挠花了。”我把她内裤脱到膝盖处,用一只手把着她两只手,另一只手把着我小便,想用我小便插到她阴道里,我没把住她手,她一翻身就面朝地了,我插不进去了,我用手去摸她阴道,她说:“孩子快放学了,你别这样了。”我当时也意识到我的错误了,就扶她起来,给她跪下了,向她道歉。她问我:“你咋地了?”我请求她原谅,她说:“孩子快放学了,我不管你了。”然后穿上衣服就走了,接着我也穿衣服走了。后来我大舅哥给我打电话说:“你在哪儿呢?”我说:“在店里呢。”他说:“你回来。”我回到宏宇富辰小区楼下,看到警车在那,就给徐海玉打电话说:“你下来吧,我在警车跟前呢。”他跟警察下来,把我带到镇郊派出所。我没殴打王某某,没对王某某恐吓。她不愿意同我发生性行为,我的小便没接触到她的小便,我以前也没跟王某某有过性行为。在地上抱到一起时,她打了我一嘴巴子,我胸部被她抓伤了,后背现在有点痒,应该也被她抓伤了。(五)鉴定意见提取笔录、提取血样清单、办案说明、松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松公鉴(法物)字[2016]214号”《鉴定文书》,结论为:王某某脸上血迹与李长贵血样STR分型一致。(六)勘验、检查笔录1.前郭县公安局“公吉前勘[2016]第0088号”现场勘验卷宗一册,证实现场勘查经过。2.检查笔录及照片四张,证实李长贵前胸和后背存在多处创伤。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长贵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欲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侵犯了妇女的性不可侵犯的权利,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长贵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李长贵犯罪以后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长贵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社会危害、未遂、自首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长贵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判决书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3日起至2018年12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董小红审判员  孙洪江审判员  初洪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佳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