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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终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邱兴继等人李洪平等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兴明,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终2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兴明等19人。(上诉人名单附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桃源大道11号。法定代表人巴川江,区长。王兴明等19人因诉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政府(简称长寿区政府)确认征收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1行初66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王兴明等19人向一审法院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依法确认被告在原告居住的长寿区渡舟街道办事处进行征收房屋违法”。征收房屋是一个综合性行为,包含征收房屋作出的征地批复、征地公告、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多个行政行为,涉及不同的行政机关,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全部处理。王兴明等19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分别属不同的行政行为,不能在一个诉讼中进行审理,经一审法院依法向王兴明等19人释明后,王兴明等19人将诉讼请求修改为“诉2015年实际征收行为”,修改后的诉讼请求依旧是笼统对“征收房屋”进行诉讼,故王兴明等19人的起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王兴明等19人的起诉并无不当。王兴明等19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彦审判员 王 乐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小燕附:上诉人名单(共19人)王兴明,男,汉族,1964年9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唐祖宣,男,汉族,1964年4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王兴成,男,汉族,1968年3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聂云,女,汉族,1952年12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陈丽云,男,汉族,1973年8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邱兴继,男,汉族,1952年12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邱弼继,男,汉族,1962年2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邓承金,男,汉族,1965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刘晓明,男,汉族,1955年11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吕建平,男,汉族,1972年8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吕建伟,男,汉族,1970年5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包治全,男,汉族,1972年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李洪平,男,汉族,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叶志国,男,汉族,1955年3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杨霞,女,汉族,1981年8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车家利,男,汉族,1958年7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李素源,女,汉族,1947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程淑荣,女,汉族,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陈玙柔,女,汉族,1994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