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行终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叶红诉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规划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红,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沪01行终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红,女,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141号。负责人许健。委托代理人王洋,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尹慧峰,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叶红因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上海市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规土局)于2016年10月24日收到叶红通过网络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内容为:“PD2016000857ATCD:已发批文的勘测定界图,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XX号)。PD201600086DTRM3:未发批文的勘测定界图,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上海市浦东新区XX镇XX村XX队XX号)。”浦东规土局收到叶红的申请后,于2016年11月7日作出沪浦规土延[2016]2053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延期告知)并邮寄送达叶红,后于2016年11月22日作出沪浦规土补[2016]2053号告知书(以下简称:补正告知),告知叶红其申请内容不明确(明确所需何种批文勘测定界图),要求其在同年11月27日前予以补正,并将补正告知邮寄送达叶红。叶红于同年11月26日下午四点签收该补正告知。叶红认为时间太短,无法补正,且浦东规土局未予公开相关信息侵害了其合法权益,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决确认浦东规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浦东规土局限期内公开其申请的政府信息。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浦东规土局具有受理和处理向其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叶红要求公开其房屋所在地块已发批文和未发批文的勘测定界图,但在信息描述中并未明确何种批文,浦东规土局在补正告知中,告知叶红对何种批文应予明确,并告知了叶红不予补正的法律后果。叶红在接到补正告知后,在法定期限内未予补正。故浦东规土局视为叶红放弃涉案信息公开申请,作办结处理,并无不当,并不存在叶红所称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对于叶红称由于浦东规土局迟延送达补正告知造成叶红无法补正的主张,本院认为,虽然叶红于补正期限届满的前一天收到补正告知,但其仍可以在补正期限届满当天邮寄其补正申请,并未影响其合法权利。故对叶红该主张,原审法院不予采纳。另,叶红认为沪浦规土延[2160]2170号延期告知内容与本案延期告知内容一致,即视为浦东规土局已经收到了叶红的补正申请,对该主张,本院亦不予采纳。值得指出的是,浦东规土局确定补正的合理期间要充分考虑送达时间,避免给予申请人的补正时间过分紧张,希望浦东规土局在以后的信息公开工作中加以注意。遂判决驳回叶红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叶红不服,上诉至本院。上诉人叶红上诉称,补正告知只给了上诉人一天的补正时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未给予上诉人合理的补正时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辩称,自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作出补正告知,要求其进一步明确需要的信息,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收到上诉人的补正申请,故视作放弃申请,作办结处理。被上诉人作出补正告知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浦东规土局依法具有受理和处理向该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权和职责。《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不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合理期间内补正;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案中,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认为其申请内容不明确,故作出补正告知,要求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补正,并无不当。然上诉人收到补正告知后逾期未补正,视为其放弃申请。被上诉人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经依法延期,行政程序亦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相应的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叶红负担(已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岳婷婷代理审判员 刘智敏代理审判员 宁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