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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翔与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翔,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邢益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被执行人:陈文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被执行人:邢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关于李翔与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执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3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