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执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李翔与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翔,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皖0291执3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翔,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经开区。 被执行人:邢益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被执行人:陈文琳,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被执行人:邢光才,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方村街道。 关于李翔与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291执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邢益伟、陈文琳、邢光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翔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陈文琳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3343.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俊生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四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