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康天威诉被告赵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天威,赵焘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1075号原告:康天威,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告:赵焘,男,汉族,1984年1月2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原告康天威诉被告赵焘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康天威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天威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康天威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倩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思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