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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5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朱宽林与吴功有、汤俞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宽林,吴功有,汤俞千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187号原告:朱宽林,男,1967年11月8日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委托代理人:刘新启,黄冈市保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功有,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汤俞千,男,1987年1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德清县。原告朱宽林与被告吴功有、汤俞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本院在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宽林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申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陆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