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7民初2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陈敬新与曾红魁、赵腾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敬新,曾红魁,赵腾飞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7民初2121号原告陈敬新,男,198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村民。被告曾红魁,男,1982年11月04日生,汉族,住。被告赵腾飞,男,1990年3月06日出生,住太康县。原告陈敬新与曾红奎、赵腾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陈敬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敬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 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海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