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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向元珍、谭树林等与向学军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元珍,谭树林,向学军,恩施市屯堡乡沐抚经济联合社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2732号原告:向元珍,女,1967年7月21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谭树林,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原告向元珍之夫。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明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向学军,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湖北省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陈礼堂,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恩施市屯堡乡沐抚经济联合社,住所地恩施市沐抚居委会老街组*号。法定代表人:向世文,系该经济联合社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向辉,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沐抚居委会副主任。原告向元珍、谭树林诉被告向学军、恩施市屯堡乡沐抚经济联合社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元珍、谭树林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元珍、谭树林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元珍、谭树林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向元珍、谭树林共同负担。审判员  张传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