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6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蒙炳威、蒙和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炳威,蒙和昌,吴佩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6执340号申请执行人蒙炳威,被执行人蒙和昌,被执行人吴佩玲,本院在执行蒙炳威与蒙和昌、吴佩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宾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2日作出的(2016)桂0126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和昌、吴佩玲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蒙炳威于2017年0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000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2017)桂0126执3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增光审判员 陈俊儒审判员 韦光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