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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常征,保定德铭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106号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保定市天鹅中路。法定代表人王香菊。被执行人常征,男,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保定德铭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新市区韩村乡东廉良村。法定代表人陈实。本院在执行保定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常征、保定德铭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民初字第5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进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