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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7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尹国艳申请相恒桥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国艳,相恒桥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0707民特25号申请人:尹国艳,女,1968年4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申请人:相恒桥,男,1964年10月28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申请人尹国艳申请宣告相恒桥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尹国艳于2017年5月27日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程德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