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7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与格瑞霍普航运有限公司、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格瑞霍普航运有限公司,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72民初21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责人:陈英豪,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睿,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明,北京大成(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格瑞霍普航运有限公司(GREYHOPESHIPPINGCOLTD)。被告: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The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Ltd)。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诉被告格瑞霍普航运有限公司(GREYHOPESHIPPINGCOLTD)、布列塔尼亚保赔协会(TheBritanniaSteamShipInsuranceAssociationLtd)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2元,减半收取4501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乔发审 判 员 梁恩铭人民陪审员 黄秀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杨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