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董晓清受贿罪申诉通知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辽05刑申2号王某:你因董晓清犯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本审刑再字第00003号刑事判决书,以“原审判决认定董晓清收受孙某、李某13万元系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认定董晓清受贿4万元系法律适用错误;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否定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导致自首事实未予认定;原审判决对董晓清坦白、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未予客观评价,导致量刑畸重”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董晓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或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董晓清通过与其熟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贿赂,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董晓清收受孙某、李某13万元系犯罪所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申诉理由,因原判依据董晓清在检察机关的供述、孙某、李某的证言证实等材料,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认定董晓清受贿4万元系法律适用错误的申诉理由,因董晓清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应对该4万元承担责任;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错误认定《情况说明》的证据效力,否定相关人员的笔录内容,导致自首事实未予认定的申诉理由,因结合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和董晓清庭审中亦认可检察院工作人员在其家的快餐厅找到她,后随检察院工作人员返回检察院,不属于主动投案,无法认定自首;关于你提出的原审判决对董晓清坦白、检举他人犯罪行为未予客观评价,导致量刑畸重的申诉理由,因原审综合考虑董晓清犯罪事实、情节后,所判刑罚适当,该申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故对你以上提出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