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946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60年5月22日出生,现住址:宁夏石嘴山市。被告:王某甲,男,汉族,1983年6月1日出生,现住址:宁夏石嘴山市。被告:王某乙,男,汉族,1988年2月19日出生,现住址:宁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王某甲、王某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豫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