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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4民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易远芳与陈应付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远芳,陈应付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4民初95号原告:易远芳,男,1974年3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福,重庆市黔江区城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应付,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原告易远芳诉被告陈应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原告易远芳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远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远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易远芳负担。审 判 长  徐 曼代理审判员  陆恋丽人民陪审员  杨艾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世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