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执47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孙海燕与株洲永康机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黄友平、尹科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燕,株洲永康机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黄友平,尹科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47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孙海燕,女,1948年7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执行人株洲永康机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法定代表人黄友平,系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友平,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被执行人尹科兰,女,197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海燕与被执行人株洲永康机电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黄友平、尹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证,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鹤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