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4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芳与马明道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芳,马明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昭苏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张芳,女,198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马明道,男,195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芳与马明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马明道在七十七团有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马明道在七十七团奖金收入XXX元,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徐江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军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