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孙风梅与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风梅,刘玉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2执59号申请执行人:孙风梅。被执行人:刘玉芹。本院在执行孙风梅与刘玉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民初219号调解书的执行,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申请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