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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8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董学庆与刘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学庆,刘希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8163号原告:董学庆,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闫文刚,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子超,山东信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希刚,男,汉族,1983年12月25日出生原告董学庆为与被告刘希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能直接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亦不能提供被告新的送达地址,本案需公告送达,但原告未按本院指定期限交纳公告费900元,导致本案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学庆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7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王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