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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5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张奕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张奕彬,蔡丽芬,郑灿凯,陈景红,林志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5115号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住所地惠安县辋川镇新镇区玉辋路与通港公路交叉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16286761960。代表人:骆捷雄,主任。被执行人:张奕彬,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蔡丽芬,女,198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泉港区。被执行人:郑灿凯,男,199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景红,男,197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林志阳,男,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惠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辋川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奕彬、蔡丽芬、郑灿凯、陈景红、林志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志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