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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执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建全、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建全,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4执213号申请执行人:宋建全,男,汉族,1966年7月9日出生,住涿州市。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清培,职务董事长。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17号本院在执行宋建全与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高碑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高民初字第325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群人民陪审员  王东振人民陪审员  陈志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