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8执5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杨世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5592号申请执行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29号海泰大厦1610室。负责人张冰,总经理被执行人:杨世丰,男,1949年10月6日出生。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与杨世丰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该案(2015)海民初字第212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已经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杨世丰名下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号今日家园×号楼×层×××号房屋及北京市海淀区西翠路×号今日家园×号楼×层×××1号房屋均过户至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经销部名下。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颢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