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孟均昌与西安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均昌,西安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933号原告:孟均昌,男,1949年9月2日出生,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被告:西安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住所地西安市。法定代表人:柏敏谦,该部总经理。原告孟均昌与被告西安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17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25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斗门西街市场建筑面积1700平方米房屋及门前场地出租给被告,租金每年170000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缴纳第一年度租金,拒绝缴纳第二年度租金,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为西安市斗门街办东街113号,但该地址并无被告西安长安斗门专科门诊部,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其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孟均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70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文让人民陪审员 李运良人民陪审员 乔小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雪宁 来自: